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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学生成绩管理办法(修订)
1997 年10 月制订
1999 年9月修订
2000 年9月修订
2002 年9月修订
2003 年10 月修订
2005 年8月修订
学生按照学校培养方案修读课程所取得的成绩是反映学生学业水平和学校
进行学籍管理的主要依据,也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任课教师、学系(教
研室)、院系办公室、教务处和学校档案室在成绩评定、记载、汇总、出具等环
节,都必须以严肃、认真、细致的态度,严格遵守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努
力做好学生成绩的管理工作.
为保证成绩评定、管理工作的质量,学校依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分制管
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 学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以及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修读课程.
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考核
成绩及格者,方能取得学分.考核成绩载入个人成绩档案.本规定所说的课程成
绩均指课程结束后学生获得的本课程的综合成绩.
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 考核按课程性质和课程要求的不同可采取开卷、闭卷笔试,开、闭
卷口试,撰写论文及其他考试等方式进行.
(一) 闭卷考试.闭卷笔试考试是指学生不借助任何参考资料独立按考试试
卷答题的考试方式;闭卷口试考试是指学生在事先不了解考题的情况下通过抽
题作答方式进行的口试.
(二) 开卷考试.开卷笔试考试是指学生可以借助命题教师指定的参考资料
独立按考试 试卷答题的考试方式;开卷口试考试是指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教
师所给的题目进行准备后参加的口试.
(三) 论文考试.论文考试属于开卷考试的一种特殊方式,主要用于考核学
生理论联系实际的综合应用能力.论文考试可采取自选式和自定式两种.
1.自选式论文考试是指教师给出一定数量的论文题目,由学生自由选择论
文题目考试.教师应提出明确的论文写作要求,至少提前两个星期将题目公布给
学生,由学生自由选择题目撰写论文.
2.自定式论文考试是指教师指定研究范围,学生可在教师确定的研究范围
内自主确定论文题目,经教师同意后撰写考试论文.
学生写作论文必须满足学校要求的论文规范和教师的相关要求.
(四) 其他考试方式.除上述考试方式外,学校鼓励教师探索新的考试方式.
教师可根据学生所处的学习阶段和基本特点设计考试方式,采取要求学生完成
大作业、读书报告、调研报告等方式考核学生的学习情况.
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 教师应在开课之初将考试方式通告学生并向学生公布各项成绩所占
比例.
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 成绩记分类别
(一) 五级记分制: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五级.
(二) 二级记分制:分"通过(或合格)"、"未通过(或不合格)"两级,主要适合于大学英语(听力)课程及专业实习的考核.
(三) 百分制
1.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折算办法
百分制 五级制
85-100 A 优秀
75-84 B 良64-74 C 中60-63 D 及格
60 分以下 F 不及格
2.百分制与二级记分制折算办法
60 分以上 通过(或合格)
60 分以下 未通过(或不合格)
(四) 学分积点制
1.按考核成绩确定学分积点系数
90-100 4.0
85-89 3.7
82-84 3.3
78-81 3.0
75-77 2.7
72-74 2.3
68-71 2.0
64-67 1.5
60-63 1.0
60 以下 0
2.学分积点的计算办法
一学期各门课程所得的学分积点相加为一学期的学分积点,即:
∑ *= 课程积点系数学期课程学分学期学分积点
各学期的学分积点相加为毕业的学分总积点,即:
∑= 各学期学分积点学分总积点
3. 平均积点的计算方法
一学期的学分积点除以该学期所选课程总学分数为该学期的平均积点,即:
∑
∑
∑
*
==
学期课程学分
课程积点系数学期课程学分
学期课程学分
学期学分积点
学期平均积点
一学年的学分积点除以该学年所选课程总学分数为该学年的平均积点,即:
∑
∑
∑
*
==
学年课程学分
课程积点系数学年课程学分
学年课程学分
学年学分积点
学年平均积点
主要课程的学分积点除以主要课程总学分数为主要课程的平均积点.即:
∑
∑
∑
*
==
主要课程学分
课程积点系数主要课程学分
主要课程学分
主要课程学分积点
主要课程平均积点
学分总积点除以总学分数(学校规定的达到毕业条件的最低总学分数)为总
平均积点(GPA),即:
总学分数
学分总积点
总平均积点 =
4. 主要课程平均积点是审核学生学位资格的依据.
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 凡考试课程(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均采用百分制记分,60 分为
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 毕业论文成绩按五级记分制评分.
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由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学
生出勤情况等项目考核各自按一定比例综合而成.
其中学生平时成绩(含作业、练习、平时测验等方面的成绩)最低不低于综
合成绩的 20%,最高不超过综合成绩的 40%(含40%);教师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是否进行期中考试和期中成绩在综合成绩中所占比例,有期中考试的课程,可按
不低于 10%的比例计入综合成绩;期末考试成绩最低不能低于综合成绩的 40%(含40%),最高原则上不得超过 70%;学生出勤情况可占综合成绩的 10%-15%.
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 体育课按课内、课外、学习态度、身体素质等几个方面指标(或分数)
评定成绩.
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 因身体原因需参加体弱班的学生,需经校医院检查,出具证明,经
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方可生效.但体弱班学生的体育成绩不得高于 70 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免修、免听课程的考试成绩评定,可根据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
的有关免修、免听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有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作业,方可参加考试.至期末
尚未交齐作业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
业,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同时,按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学习违纪处分实
施细则》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凡考试不及格课程均允许重修,重修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
生学分制管理办法》中的有关重修条款执行.公共基础课,除必修课和专业入门
课程外,其他课程不及格可不重修,另选其他课程取得相应的最低必修学分,但
原不及格课程计入不及格门次,考试成绩保留;学科基础课和专业方向课必须重
修.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必须以书面形式
在考试前一天向院系教务办公室请假,在本人确有特殊理由无法按规定递交缓考
申请时,可由所在院系写出书面证明代为办理缓考申请,事后补写缓考申请.因
病请假须有校医院证明.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申请缓考,须经教务处审核批准方可生效.考试结束后递交的病
假证明无效.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申请并被教务
处批准缓考的学生,须向院系教务办公室申请下一期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因考试作弊、旷考、无故缺课超过有关规定等违反校纪校规问题
必须重修的学生,只在毕业学期提供一次重修或考核机会.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凡选修课未办理正常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考试者,一律按零分计
计入考试不及格门次;凡未办理正常选课(含补选)手续而参加考试者,考试成
绩无效,不计入学生的学业成绩,其中影响正常考试秩序者,学校将视情节严重
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重修课程成绩按重修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注明"重修"字样.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上述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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